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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美服务

11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本次修订草案采取了全面修订方式,细化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修订草案共七章66条,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监督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结合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变化,修订草案回应热点问题,拟规定:未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本次修订草案加强了对剧本娱乐等涉未成年人新产品、新服务的监督管理。修订草案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当与其年龄、智力发展状况相适应,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设备;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未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紧急救治情况下无法取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等。

修订草案提出,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未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医疗美容机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蒋若静

未成年人医美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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